律师资料
姜红
姜红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6523200611501510
  • 资格证号:
  •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13565905449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姜红律师网站,真诚希望我的努力能够为你排忧解难。也希望我们能够真诚合作,并成为真诚的朋友。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选择与我合作,我就会负起这份责任。

      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电话联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在试用期中哪些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8 03:34)     点击:302

在试用期中哪些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发表评论
姜红: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姜红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