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姜红
姜红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6523200611501510
  • 资格证号:
  •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13565905449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姜红律师网站,真诚希望我的努力能够为你排忧解难。也希望我们能够真诚合作,并成为真诚的朋友。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选择与我合作,我就会负起这份责任。

      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电话联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8 03:34)     点击:357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发表评论
姜红: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姜红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