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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怎样支付医疗保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8 03:34)     点击:33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怎样支付医疗保险?

1) 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 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 助费。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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