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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哪些行为属于过度维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5 01:43)     点击:164

  医疗纠纷中哪些行为属于过度维权?

  (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三)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四)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医疗机构、聚集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五)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六)抢夺尸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七)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堵门闹事;

  (八)抢夺、窃取或者故意毁损医疗文书、医疗物证;

  (九)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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