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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正确认知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5 01:42)     点击:232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正确认知是怎样的?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承担,由各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其组成主要由各医院有临床经验的权威性主治医师、主管护士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目前部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吸收法医参加,组成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一级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军队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军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医疗事故或事件,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目前社会上不少人(尤其是患方)担心,从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机构组成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而医疗事故也大多发生在这些人员从业或管理的医疗单位中,虽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即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在实践操作中,很难严格执行。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认定争议事实和判定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非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其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应具有预决的效力,如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其鉴定结论有错误或医疗行为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损害后果发生负有责任的,法院可据此判决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是有权威性、能实事求是的医学专家,应该相信他们能公正鉴定,而且部分鉴定委员会也吸收了法医参加,这样的机构做出的鉴定基本上能做到客观公正。如当事人认为一、二级鉴定结论有误,还可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随着医院规章制度和法制防范措施的健全,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减少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亦会更加健全,更具公正性,如吸收非医疗界的有关学科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等等。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医应本着对双方当事人都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院方提供的材料、患者提供的材料及其他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有关专家意见,审查患者病情发展变化的过程及治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损害后果是否系病变发展结果或医疗并发症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因果关系,从而分析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与其损害后果的关系,最终得出公正的鉴定意见,以利于审判人员判定医疗单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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