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5 01:41) 点击:118 |
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对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全额赔偿的原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此采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原则,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据此规定:“一、二、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的最多限额分别为3千元、2千元、1千5百元。”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这两个法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对医疗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它是病员到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属于工作上的过失,而不是因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同时,医疗卫生事业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医疗卫生部门的开支要由国家给予补贴。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只能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全部赔偿。 有人担心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完全由医疗单位承担,势必会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甚至可能造成恶性循环。笔者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单位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拨款,医院收费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赔偿患方的实际损失虽一方面可能加重医疗单位的负担,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医疗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慎重行医,提高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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