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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的预防对策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怎么构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0:44)     点击:279

  串标的预防对策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怎么构成

  一、串标的预防对策有哪些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标行为提供方便。从贺州市招投标实践看,以下几条方法较为奏效:

  (1)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2)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

  (3)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选择合适的招标、评标方式

  (1)简易工程,可实行固定低价评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2)对非简易工程,可实行组合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3)货物、服务采购类,可根据采购的标的物,判断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若潜在供应商仅几家或集中于某一地区,则比较容易出现串标,可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及早发布招标信息,同时严格保密投标人的名单。供应商的范围越大,越不容易串标。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

  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要加大对串标行为打击力度

  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生了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因不法投标人经济实力本就不弱,如以罚代刑就会令企业存在“赌一把”的心理。应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本罪,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是特殊主体

  只能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构成。招标人和投标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构成本罪的关键

  ,是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相互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等;另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告知其他投标者;投标者约定给招标者标外补偿等。

  只要有两类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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